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住所 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公路段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02MA0UQPU05H。 经营者陈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闻某某,住兴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闻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长河脚手架租赁站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岳 英 凯 人民陪审员 陈翠人民陪审员王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 雅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