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国富,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申请人:王文喜,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审理经过
王国富与王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国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文喜在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国富以其妻子李华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区(房权证号:乌房权证XXXX区字第XXXX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国富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文喜在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国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