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土河分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EG8TQ71,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黑土河镇黑土河村**。负责人:李宁,分社主任。
被申请人:朱宏,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威宁县。
被申请人:吴天玉,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威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土河分社与被申请人朱宏、吴天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土河分社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朱宏、吴天玉名下财产、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进行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土河分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朱宏、吴天玉名下的财产、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在价值63703.11元予以扣押、冻结,期限为180日。
案件申请费657元由申请人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土河分社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