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
负责人张连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奈德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海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冀1028执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静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