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京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163号城管大厦综合楼。
负责人:陈磊,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周京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周京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京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京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