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兆田申请执行彭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29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彭建明应支付申请人王兆田货款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2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本案一案一账户,该款已由申请人领取完毕,申请执行费已上缴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至此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斌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