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1号。
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廖某某,男,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涟源市湄。
被执行人龙某某,男,住涟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系被执行人龙某某之妻),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某某、李某某、龙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某某、李某某、龙某某、李某某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30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382执8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