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浩,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铁门关市。
被告:王志年,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铁门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薛浩与被告王志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薛浩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浩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薛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浩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秀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文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