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澧瀚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新安镇东区居委会常石路与新安路交汇处(李昌兵私产)。
法定代表人:苏宏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泉,男,该公司物业经理。
被告:刘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临澧瀚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龙物业公司)与被告刘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龙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瀚龙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云立即支付自2019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646元[2019年1323元(147.04㎡×0.75元/㎡×12个月)+2020年1323元(147.04㎡×0.75元/㎡×12个月)],并支付滞纳金1852元[2019年926元(1323元×0.2%×350天)+2020年926元(1323元×0.2%×350天)],两项合计4498元;2.判令刘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6日,刘云与湖南瀚龙房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号为10栋1单元202号房屋,总面积为147.04㎡,按照合同签订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约定,刘云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物业管理费。瀚龙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及上门催收,并下发催收通知单,但刘云未予缴纳。
被告辩称
刘云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刘云系临澧县新安镇东区瀚龙华府小区10幢1单元2层202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47.04㎡。2014年10月7日,刘云(乙方)与瀚龙物业公司(甲方)签订了《物业管理(住宅)服务协议》,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约定了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为:瀚龙物业公司对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含卫生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住宅多层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6元,车库、杂屋按每间每月每平方0.6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市县物价局和房管部门核定调整;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0.2%交纳违约金,并张榜公布。此后,刘云接受瀚龙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至今。
另查明,临澧县物价局、临澧县房地产管理局在《临澧县物价局、临澧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临物价[2015]3号文件中规定,临澧县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中的三级基准价为0.83元平方米/月。2018年1月10日,瀚龙物业公司参照[2015]3号文件规定的临澧县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三级基准价为0.83元平方米/月)并结合小区实际情况主动将物业服务费调整为每户每月每平方米0.75元并进行了公示。按照调整的标准核算,刘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共差欠物业费1323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共差欠物业费1323元,合计差欠2646元。瀚龙物业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6月、2020年1月5日、2020年6月在小区门口以张贴物业费催收公告的方式对差欠物业费的业主予以催收,但刘云至今仍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瀚龙物业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刘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刘云与瀚龙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住宅)服务协议》、2019年物业收费通知、2020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临澧县物价局、临澧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临物价[2015]3号文件、瀚龙华府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价公示牌照片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并由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本案中刘云与瀚龙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瀚龙物业公司为瀚龙华府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刘云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故对瀚龙物业公司要求刘云支付物业费26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刘云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协议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0.2%交纳违约金,故瀚龙物业公司要求刘云支付违约金185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刘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临澧瀚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46元、违约金1852元,合计44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