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毕小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金文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德平,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未出庭)。

被告缪以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缪祖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翁寅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陶蔚,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未出庭)。

审理经过 原告毕小六为与被告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月7日,被告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1月18日,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的管辖权异议。随后,被告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3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毕小六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文杰,被告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毕小六诉称:2017年8月10日,毕小六与缪以超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毕小六向缪以超提供200万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0日至同年11月9日,其中毕小六向缪以超提供现金借款60万元,并将140万元汇入缪以超指定账户,代缪以超清偿欠款。随后,毕小六又与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约定缪祖祥、翁寅妹将其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作为抵押物,为缪以超的2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8月23日,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缪以超未归还借款本息。为此起诉,要求缪以超返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费2.50万元;毕小六对缪祖祥、翁寅妹抵押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 被告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辩称:60万元借款确实收到,应当予以返还,利息也应当支付,但其余140万元没有收到,不应当返还。根据毕小六提供的证据,其将140万元转入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诚公司),毕小六本就是珍诚公司员工,该款项就是珍诚公司给毕小六的。珍诚公司将款项给了毕小六,毕小六又将140万元转给了珍诚公司,涉嫌套路贷。律师费是三个阶段的费用,缪以超仅承担一审阶段的费用。缪祖祥、翁寅妹之所以签署担保合同,系因当初说好毕小六将140万元借给缪以超。但缪以超实际只收到了60万元,140万元实际并未收到。

本院查明 原告毕小六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明1组,证明缪以超向毕小六借款,缪祖祥、翁寅妹将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2.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1组,证明毕小六因本案支付律师费的事实。经庭审质证,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对毕小六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缪以超仅收到借款60万元,缪以超仅应当支付毕小六一审阶段的律师费。本院对毕小六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毕小六向珍诚公司借款200万元。2017年8月10日,毕小六与缪以超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缪以超向毕小六借款200万元,其中60万元提供现金,剩余140万元由毕小六代缪以超清偿其对珍诚公司的欠款,由毕小六代为汇入珍诚公司银行账户。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止。缪以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向毕小六归还借款本息的,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应支付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2017年8月10日,毕小六与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签订房产抵押合同1份,约定缪祖祥、翁寅妹以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为缪以超欠毕小六债务提供抵押,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利息和实现债权、抵押权所需的全部费用等。2017年8月23日,缪祖祥、翁寅妹将其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房屋在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进行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载明被担保债权数额为200万元,抵押权利人为毕小六。2017年8月10日,毕小六向缪以超交付现金借款60万元。2017年8月11日,毕小六将140万元汇入缪以超指定的珍诚公司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缪以超至今未向毕小六返还借款、支付利息。2020年10月22日,毕小六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1份,约定毕小六委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处理毕小六与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第一审、第二审以及执行阶段的代理工作。毕小六应支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费2.50万元。2020年11月10日,毕小六支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费2.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毕小六与缪以超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毕小六与缪以超、缪祖祥、翁寅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缪以超向毕小六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缪祖祥、翁寅妹将其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屋抵押给毕小六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缪祖祥、翁寅妹没有证据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故毕小六要求对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毕小六的出借款来源,毕小六将其从珍诚公司借款200万元再出借给缪以超,不能据此否定毕小六与缪以超之间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至于毕小六于2017年8月11日将140万元又汇入珍诚公司,系根据毕小六与缪以超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缪以超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故缪以超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缪以超关于毕小六涉嫌套路犯罪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缪以超在庭审中提出并非缪以超个人欠珍诚公司款项,而是缪以超所在公司在珍诚公司处有欠款一节,缪以超可另行要求处理。关于律师费,毕小六要求缪以超支付的律师费在合理范围内,故缪以超对律师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缪以超返还毕小六借款2000000元;

二、缪以超支付毕小六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借款2000000元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缪以超支付毕小六律师代理费25000元;

四、上述款项,限缪以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毕小六对缪祖祥、翁寅妹抵押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2元,减半收取15436元,由缪以超负担。

毕小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缪以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傅成祥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沈雨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