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晋县伟金五金机电经销处,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西凤街中段北侧。 经营者:陈海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浩亮,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臣,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伟金五金机电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宁晋县伟金五金机电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计2,257元,由宁晋县伟金五金机电经销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重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