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松青,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新志,广东华商(龙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松青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0)湘138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松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松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0)湘1382刑初5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凯珊 审判员 贺 丽 审判员 张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