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菲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一鸣,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宝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崔连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庄菲菲诉被告张宝柱、崔连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代偿款10,000元。原告庄菲菲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