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董某某,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初中文化。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占虎 人民陪审员  马国林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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