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董某某,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初中文化。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占虎 人民陪审员 马国林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