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生柏,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奇才,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安江镇隆平国际商贸城18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周琼,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秉承,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生柏与被执行人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秉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128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秉承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秉承立即将登记使用权人为被执行人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洪江市安江镇油菜园路西侧臭水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湘(2018)洪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权属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黄生柏所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4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湘1281执恢111号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洪江市安江镇油菜园路西侧臭水沟,宗地编号为xxxx号土地证号为湘(2018)洪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中的面积为42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给申请执行人黄生柏。 2、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秉承有存款、房产、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积金、有价证券、股息红利、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周秉承限制高消费并在执行信息网公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立案涉及怀化市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秉承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袁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