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住石嘴山市。身份证号:×××7
被告:马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