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杜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姜涛与杜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1月25日经沂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杜言欠姜涛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自2021年2月起,每月月底付3000元,至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付清为止,姜涛自愿放弃要求杜言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杜言逾期未付任何一笔借款,姜涛有权按借款总额21000元(扣除已偿还数额)及利息(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字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一份,速裁庭及调解庭各存档一份; 四、协议签订后,当事人自愿申请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该协议的合法性予以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姜涛与杜言于2021年1月25日经沂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淑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金锬 书 记 员 袁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