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裙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作出的(2020)浙0106 民初2640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黄宇归还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23400 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2元、执行费2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黄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宇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黄宇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及对外投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宇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被执行人黄宇名下零星银行存款1146.24本院已扣划到案,扣除本案诉讼费702元、执行费251元,剩余执行款193.24元。截止2021年8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93.2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黄宇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黄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2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王 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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