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光明北路东第四居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景,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国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308297859T。
负责人:秦学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9351587A。
负责人:刘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程志伟与被告张国志、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程志伟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志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程志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志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