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黔西南州佰鑫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金笔路1号汇金中心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JD0TQ35。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飞,男,苗族,于****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普安县青山隆发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青山镇下节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MA6DJFO12Q。
法定代表人:陈国发,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黔西南州佰鑫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飞、普安县青山隆发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黔西南州佰鑫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黔西南州佰鑫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公告费230元,由原告黔西南州佰鑫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汉国
人民陪审员 乔礼忠
人民陪审员 黄 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舒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