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许兴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江,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金芝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杭州宁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3689118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一方大厦1幢1号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舟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兴友诉被告王兴华、金芝娜、杭州宁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兴友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兴华、金芝娜、杭州宁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兴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3118元,由原告许兴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