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陈玉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8号楼3层8-307。 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笑男,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北省恒大嘉凯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山水城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与花溪路交汇处恒大影城三至四层。 负责人:杨曦,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湖北省恒大嘉凯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省恒大嘉凯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43号恒大城影城1号楼三、四层-N3、N4。 法定代表人:杨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陈玉建与被告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石天地公司)、湖北省恒大嘉凯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山水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嘉凯影城宜昌山水城分公司)、湖北省恒大嘉凯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嘉凯影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雷石天地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申请。雷石天地公司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原告陈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被告雷石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任笑男,被告恒大嘉凯影城宜昌山水城分公司、恒大嘉凯影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雷石天地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创作的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作品清单附后);2.请求判令雷石天地公司承担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赔偿责任120000元(共两台,每台60000元);3.请求判令雷石天地公司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1056元(其中: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机房消费56元)。以上2、3项合计131056元,恒大嘉凯影城宜昌山水城分公司对雷石天地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恒大嘉凯影城对恒大嘉凯影城宜昌山水城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创作的《男人就是累》等音乐作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并被广为传唱。合法出版物《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专辑收录了原告创作的部分作品,原告对该出版物之内容享有合法的著作权,针对卡拉0K行业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原告对该精选集内容从未授权及许可任何卡拉OK经营者进行营业利用。雷石天地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复制至其移动式自助卡拉0K点播系统内(两台),放置在湖北省××岗××大道与花溪路交汇处恒大影城三层内,向消费者提供点唱服务。恒大嘉凯影城宜昌山水城分公司为雷石天地公司提供经营场所,构成共同侵权。诸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雷石天地公司辩称:1.原告非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人,不能就该作品主张权利。原告提供的《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的DVD中标注ISBN码,未查询到相应出版信息,且该出版物未曾公开出版发行,所以该专辑不属于合法且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不具备权属公示效力。2.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与涉案作品版本不同。原告提供的《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中的歌曲的版本,均为图片风景及陈玉建本人肖像或演唱组合,这与公证取证的涉案歌曲版本中呈现的画面绝大部分存在明显不同,二者并非同一版本。3.雷石天地公司己就涉案作品获得了第三人的合法授权。涉案歌曲版本是雷石天地公司从案外人安徽省酝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酝星文化公司)处合法取得。2015年5月27日,雷石天地公司与酝星文化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后酝星文化向雷石天地公司提供了由陈玉建出具的附有歌曲清单的产品授权书,雷石天地公司在对上述产品授权书进行初步审核后才将酝星文化提供的涉案歌曲放在管理的产品及系统上使用,并进行推广。4.雷石天地公司客观上既无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无侵权故意,不应被认定为侵权。雷石天地公司非常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为了解决歌曲(含哇屋WOW)版权合规问题,除了自行与权利人或唱片公司签约以外,还积极响应国家版权局的号召,就不同的业务板块(含哇屋WOW)与音集协签署相应的版权协议,并按时缴纳版权使用费。5.如果法院认为酝星文化获得的授权存在权利瑕疵,那么恳请法院考虑到雷石天地公司无侵权故意,已履行初步的审核义务,属于善意使用的第三人,且参考音集协关于哇屋W0W产品的收费标准、涉案歌曲作者的知名度及点播率、公司的营业盈亏情况,判决雷石天地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恒大嘉凯影城宜昌山水城分公司、恒大嘉凯影城辩称:1.原告主体资格请法庭审查,原告诉请的侵权行为存疑,诉请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2.我公司是合法出租场地,对于雷石天地公司承租后的经营行为无权干涉,也无法审查,不存在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的赔偿基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案涉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原告提交了江苏省句容市公证处于2019年1月15日出具的(2019)镇句证民内字第76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编号为00015976等3份《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编号为00641501等91份《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提交了《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电子登记证书》93页佐证。经本院核实,涉案《说说爱情》、《让我一生爱着你》《偷偷的哭》《甜蜜爱情》《男人就是累》《微信爱》《把爱给了你》《爱上负心的人》《爱上离婚的女人》《左手摸右手》《你爱了吗》《忘记你还需要多久》《网络真情也有我和你》《离开你我哭了》《别把我的心带走》《小三在偷偷的哭》《红颜你我》《我的爱永远陪着你》《谁来偷走我的爱》《火辣辣》《含泪做朋友》《小花》《水是冰的眼泪》《有钱就爱你》《爱情断了线》《幺妹子》《逃不脱对你的爱》《蒙圈了》《等她》《情泪》等30首歌曲登记的著作权人为陈玉建,其中《说说爱情》等28首歌曲的词曲作者均为陈玉建,《离开你我哭了》《别把我的心带走》2首歌曲的曲作者为陈玉建。 原告提交的出版物《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收录了包含涉案《说说爱情》等30首歌曲在内的共93部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外包装标注“ISBN978-7-88111-124-7”“摄制单位: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人:陈玉建”以及“本DVD仅限家庭使用,未经著作权人陈玉建本人许可,不得他用”等内容。收录于上述出版物内的涉案《说说爱情》《让我一生爱着你》《偷偷的哭》《甜蜜爱情》《男人就是累》《微信爱》《把爱给了你》《爱上负心的人》《爱上离婚的女人》等9部音乐电视作品均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配以一定的情景、画面,在空间形态和情景氛围上与音乐和歌词的意境相结合。经本院核实,在中国版本图书馆(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的查询界面,输入ISBN978-7-88111-124-7,可以查询到出版物《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 二、被诉侵权相关事实。2019年11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17073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2019年8月26日,在公证员胡某1公证员助理苗航的监督下,陈玉建的委托代理人孔瑞龙来到湖北省××岗区××大道与花溪路交汇处恒大影城三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公证员胡某2其手机对该场所环境和场所内的“WOW”移动式卡拉OK的外观及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孔瑞龙分别进入上述场所内的两台“WOW”移动式卡拉OK,使用内置的歌曲点播机进行微信扫码消费、点播歌曲,并使用自带手机(公证员对用于摄像的手机在每次摄像前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手机未安装SIM卡、未连接互联网、手机蓝牙功能未打开、视频设置为SD卡优先保存及储存卡为空白)分别对两台“WOW”移动式卡拉OK的播放画面(歌曲清单见附件)进行同步录像。公证员胡某3孔瑞龙本次手机微信支付的“账单详情”(显示有“雷石哇屋(WOW)”等字样)页面进行拍照。录像完毕后,由公证员当场将手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后公证员将手机内储存卡里的视频内容和拍照所得照片导入公证处移动硬盘保存并刻录成光盘。 经比对,此次公证拍摄的视频显示,点播的歌曲即涉案的《说说爱情》等30首歌曲,其中《说说爱情》《让我一生爱着你》《偷偷的哭》《甜蜜爱情》《男人就是累》《微信爱》《把爱给了你》《爱上负心的人》《爱上离婚的女人》等9首歌曲与《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收录的同名歌曲的词曲及画面均相同,其余21首歌曲的画面不同,但词曲相同。 三、其他关联事实。1、雷石天地公司为证明其使用涉案歌曲得到合法授权,提交了其作为乙方与与酝星文化公司(甲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并附陈玉建向酝星文化公司出具的《产品授权书》及歌单。 《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鉴于乙方为卡拉OK领域VOD系统及相关歌曲点播软件的生产商,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的KTV客户及终端用户,具有向用户提供和推广相关作品的渠道和资源。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期限内,甲方将其旗下艺人录制的伴唱带(原版卡拉OK的原唱/伴唱/VCD/DVD高清等音像制品)之使用权,无偿提供给乙方在其产品所覆盖的全体用户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练歌房,云端服务;乙方在得到甲方提供的音像制品之日起即可使用,授权地域范围为全球。三、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音像制品等物料所包含的作品,皆已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若因此著作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之纠纷,概由甲方处理并对此全权负责,绝不损害乙方之权益。四、乙方应在得到甲方提供的伴唱带后,及时将内容上传到云端服务,并及时入库,以便雷石产品所覆盖的全体用户可在第一时间内在雷石系统中更新甲方所授权歌曲。 《产品授权书》为陈玉建向酝星文化公司出具,主要内容为,本人依据双方于2015年12月11日签署的《网络版权合作协议—陈玉建》的规定,在此确认贵公司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在互联网领域(包含但不限于在线试听、在线收听、整曲下载、歌词下载、试听页面广告、网页背景音乐等业务)、互动电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IPTV、DTV、TV、STB、PAD、卡拉OK等所有业务)、终端内置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手机、PC、电视、家庭音响、汽车音响、PAD等移动娱乐终端)等数字领域,及今后可能出现的互联网、无线网络、终端内置合作及其它数字网络增值服务类型中的信息网络传播形式。独家开展如下业务:移动终端卡拉OK、互联网视听、公播、下载、演唱。以及对外进行转授权的许可权。授权时间50年。授权方式独家。授权平台:包括酷狗音乐、酷我音乐、百度音乐、QQ音乐、虾米音乐、多米音乐、天天动听、网易云音乐、唱吧、爱唱、YY、繁星网等现有的所有的以音乐试听、下载、MV观看为形式的网站、播放器、移动端软件等平台。 2、涉案两台“WOW”移动式点唱机的所有者为雷石天地公司,系雷石天地公司租赁恒大嘉凯影城宜昌山水城分公司部分场地(每台占地2.5平方米)进行经营。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合作协议书》、《产品授权书》、场地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原告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证明陈玉建为涉案《说说爱情》等30首歌曲词曲(或曲)的著作权人。《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中,涉案《说说爱情》《让我一生爱着你》《偷偷的哭》《甜蜜爱情》《男人就是累》《微信爱》《把爱给了你》《爱上负心的人》《爱上离婚的女人》等9部音乐电视作品通过构思、摄影、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陈玉建对前述作品享有包括作品表演权、放映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利在法定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且本案中无证据显示陈玉建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利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并约定授权后限制权利人诉权的行使,故陈玉建可以自己提起维权诉讼。 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包括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法对于表演权赋予了作者可以自己行使作品的表演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表演的权利。作为音乐作品,歌曲的曲调和歌词内容虽然可通过录音录像制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表现,但词、曲本身亦具有不依赖其他介质或者表演方式可独立表现的著作权内容之特点,且在KTV的特定环境下,消费者在点唱时,通常将注意力更多集中于词、曲的内容,而非词、曲之外的背景、人物、装饰及故事情节等。本案中雷石天地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点唱设备为消费者提供涉案歌曲的唱歌服务并收取费用,其提供的点唱服务系借助技术设备再现音乐作品的词曲,应当认定为是对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 雷石天地公司辩称其播放的音乐视频得到了案外人酝星文化公司的授权,而酝星文化公司得到了陈玉建的授权,且视频来源于酝星文化公司。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陈玉建授权酝星文化公司在互联网领域、互动电视领域、终端内置合作等数字领域使用涉案歌曲,综合理解,均为线上使用,即通过网络即时使用涉案歌曲,不包括本案“哇屋WOW”移动点唱设备(被诉侵权歌曲系复制在该设备硬盘上)的线下使用方式。雷石天地公司作为卡拉OK领域VOD系统及歌曲点播软件的生产商,应当对授权书的内容有正确的理解。而且,雷石天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播放的涉案音乐视频系酝星文化公司提供给其复制。对雷石天地公司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故本院认为,雷石天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播放行为经过音乐视频权利人的授权,亦未证明其所播放的音乐视频为词曲著作权人授权制作发行的受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构成对陈玉建的《说说爱情》等30首歌曲词曲(或曲)作品表演权的侵害。另外,《说说爱情》《让我一生爱着你》《偷偷的哭》《甜蜜爱情》《男人就是累》《微信爱》《把爱给了你》《爱上负心的人》《爱上离婚的女人》等9首歌曲与陈玉建的音乐电视作品画面相同,同时构成对陈玉建该9部作品放映权的侵害。根据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雷石天地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雷石天地公司辩称其已获授权使用音集协集中管理的歌曲,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已经向音集协缴纳了本案设备的歌曲许可使用费用,对其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亦未能证明雷石天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歌曲数量(第一台设备29首、第二台设备26首,共55首)、歌曲知名度、雷石天地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确需支付公证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另外考虑经营场所消费水平、使用方式、经营规模因素,酌定雷石天地公司赔偿陈玉建经济损失11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16000元。 恒大嘉凯影城宜昌山水城分公司、恒大嘉凯影城系合法出租场地,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故意,原告要求其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陈玉建对《说说爱情》等30首歌曲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从其放置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与花溪路交汇处恒大影城三层两台“WOW”移动式点唱机曲库中删除《说说爱情》等30首歌曲作品(详见后附清单); 二、被告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玉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1元,由原告陈玉建负担921元,被告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案执行中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吴如玉 审判员  王明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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