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