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荣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微商,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春檀路自来水公司家属区*幢*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煜村,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张益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微商,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秀萍,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尹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微商,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聪,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二部刑诉(2020)第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俭、张益凡、尹慧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海华和检察官助理吴茜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方煜村、杨秀萍、王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证人严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荣俭、张益凡、尹慧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荣俭、尹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当庭提供了证人高某、杨某1、金某等人的证言,鉴别检验报告及扣押决定书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予以判处。
被告辩称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杨荣俭、尹慧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益凡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益凡主观恶性小,获利少,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荣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被告人张益凡、黄文蕾(另案处理)处购进“Marlbolo”“HEETS”等品牌的IQOS烟弹及香烟,通过闲鱼、微信等渠道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余元。 (二)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益凡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他人处购进“Marlbolo”“HEETS”等品牌的IQOS烟弹及香烟,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荣俭、尹慧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6万余元。 (三)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尹慧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被告人张益凡处购进“Marlbolo”“HEETS”等品牌的IQOS烟弹及香烟,通过闲鱼、微信等渠道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 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荣俭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尹慧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荣俭、尹慧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杨某1、金某、袁某、姚某、杨某2、邵某等人的证言,海盐县烟草专卖局案件文书移送清单,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许可证查询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财付通交易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俭、张益凡、尹慧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杨荣俭、张益凡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尹慧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荣俭、尹慧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分别从轻、从宽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益凡认罪态度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慧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三辩护人当庭就此所提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荣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张益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尹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荣俭的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被告人张益凡的刑期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被告人尹慧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8PLUS手机、粉色苹果手机各1部及紫色烟弹1条、绿色烟弹1包,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 明 人民陪审员 任建芬 人民陪审员 周阿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纪玉兰 书 记 员 吴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