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子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吉林省天淼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 负责人:宋春楊,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宋春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天淼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子维与被告宋春楊、吉林省天淼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郭子维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郭子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子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郭子维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