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郓城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水浒路东段路北中央学府B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瑞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衍杰,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逄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逄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郓城龙翔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郓城龙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承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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