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彦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陇西县。 被告:张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杰诉被告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彦杰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彦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彦杰撤回对被告张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彦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永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静 书记员 郭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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