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文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王小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周文雄与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230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王小红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周文雄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小红支付周文雄8,256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小红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到被执行人王小红户籍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小红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小红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文雄。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支付周文雄8,256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周文雄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小红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30执10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谭海波 审判员 陈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