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楚县长信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树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鹏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伊宁市,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巴楚县长信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鹏程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鹏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刘鹏程名下账户存款44000元,已发放申请人,通过线上委托伊宁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鹏程名下不动产,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因被执行人刘鹏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刘鹏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巴楚县长信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巴楚县长信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鹏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44000元,未执行到位834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刘鹏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鹏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巴楚县长信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