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申请人:宁夏百力驰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289号一楼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华,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百力驰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瑞、丁红芳与被告宁夏百力驰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李荣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周瑞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百力驰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银川新世纪支行,账号为XXXX),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219200元)。因宁夏百力驰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李荣华已履行付款义务,现周瑞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瑞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百力驰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银川新世纪支行(银行账号为XXXX、保全价值219200元)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