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洪斌,汉族,无职业,住本溪南明山区。
被执行人林武,男,满族,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申请人黄秀凤,女,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斌与被执行人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洪斌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黄秀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洪斌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义务,为了能依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洪斌现将被执行人林武的配偶黄秀凤追加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黄秀凤系被执行人林武的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被申请人黄秀凤的,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应当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林武的妻子黄秀凤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9)辽0504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林武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洪斌各项损失97845元及利息。2020年6月19日,因被执行人林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洪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黄秀凤系被执行人林武配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应经审判程序确定。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洪斌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黄秀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刘洪斌的追加申请。
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