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维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王维江犯诈骗罪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于2021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4月8日向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4月14日向丘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王维江在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6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覃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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