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静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告: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府谷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李静云诉被告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静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静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拖欠的工资109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1月到被告处打工,任职电焊工作,工资为日薪330元,工作60天,被告支付8865元工资后,欠原告工资10935元,离职时被告约定于2020年12月19日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偿还所欠工资,其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支。

被告辩称 被告高伟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11月到被告高伟承包的钢结构制作工程中作电焊工作,日工资为330元,工作了60天,被告已支付原告工资款8865元,尚欠10935元至今未给付。

另查,被告为原告出据欠条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接受欠款方为原告,原告住所地与约定管辖地一致,是合同履行地岚县。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与原告提交的欠条相互印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劳动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尚有10935元未给付,依法应当给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由被告高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静云工资款10935元;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高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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