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程云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方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云儿与被告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程云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程云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周转,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后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程云儿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借条一份、电子回单一份,证明被告方楠向原告程云儿借款3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方楠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对原告程云儿出示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程云儿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备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9月23日,被告方楠向原告程云儿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程云儿当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方楠交付借款3万元。被告方楠至今未归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方楠尚应归还原告程云儿借款本金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方楠负担。
原告程云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方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