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
负责人:罗福孙。
被执行人:陈燕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燕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2883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陈燕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78153.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支付律师费5500元及诉讼费2250元。因陈燕凤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配合本院调查执行,但其暂无履行能力。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陈燕凤名下登记有号牌为粤X×××××、注册日期为2006年9月8日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部,有号牌为粤X×××××、注册日期为2012年2月8日的金杯牌货车一部,有号牌为粤T×××××、注册日期为2014年2月18日的江铃牌货车一部。上述车辆综合其各自的品牌、型号、购置使用年限等情况,预估变现价值均不大,为避免无益处置,本院未予扣押。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贷款本金178153.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5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诉讼费2250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变现价值不大未予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115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燕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