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昌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3)。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大水井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廷贵,系西昌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系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定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曾兴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王宇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王宇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李学兰,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西昌市人民政府与被告王定平、曾兴贵、王宇航、王宇冷、李学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西昌市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西昌市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