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兴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委托代理人:罗碧高,系福泉市牛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时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委托代理人:胡仁贵,系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兴福诉被告王时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兴福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福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兴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缓交),由原告王兴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