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祁门县。
被执行人:余少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少武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