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季景锁,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姚朝才,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季法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景锁、姚朝才、季法生(2019)鲁148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482执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