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朱晓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朱晓颖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朱晓颖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晓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晓颖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除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朱晓颖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43.8元外,无车辆及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朱晓颖高消费。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