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屯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工业园区(318国道15公里以东)。
法定代表人:卢友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南区交通路以西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邵振宁,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特12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北屯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北屯青松南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4301执5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哈特 哈 力塔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