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某,住隆德县。 被告: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德县联财镇联合村一组。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与被告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樊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壁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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