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某,住隆德县。 被告: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德县联财镇联合村一组。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与被告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樊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壁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