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3,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4,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5,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6,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1、郭某2、郭某3因与被上诉人郭某4、郭某5、郭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继承纠纷案件审理中,确定遗产范围是判断遗产归属、进行遗产分配的前提和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除一审认定的门市房外,另有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一处及存款,并要求一并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依法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当确定遗产范围,同案一并审理后再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孙 硕 审 判 员 赵楠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冷 焱 书 记 员 侯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