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永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身份证号*。
被告:张艺译,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高台县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北路*号福馨苑*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身份证号*。(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张云,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北路*号福馨苑*号。(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赵永辉与被告张艺译、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原告赵永辉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永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