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鸿杨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乌江北路天湖名城品湖苑1栋19号。 经营者:赵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莫弘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08日立案受理了余庆县鸿杨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莫弘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5714元,案件受理费74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7146元。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莫弘宸银行存款37146元用于执行。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变价、拍卖、变卖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太松 书记员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