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黑山县。 被告:李铁辉,男,汉族,住址: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黑山县,系李铁辉妻子。 被告:李铁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黑山县。 被告:李艳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黑山县。 被告:李艳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江与被告李铁辉、李铁安、李艳苹、李艳春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江、被告李铁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艳、李铁安、李艳苹、李艳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每年每人支付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生有五个子女,其中三个儿子,两个女儿,三儿子于2013年因病去世,现剩下四名子女,均已成家。原告的老伴于2018年去世,现原告因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经济收入。
被告辩称
被告李铁辉辩称,我不同意给付赡养费,李铁辉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固定收入,具体什么病因因为没钱去看病也不清楚,具体有1年多时间了,现在没有经济收入,拿地抵债了。家里有2个孩子,一个女孩一个男孩,女儿成家了,男孩的对象离家出走了,都已经成年。孩子也都不在身边。家里没有低保,没去申请过低保。 被告李铁安辩称,没意见,同意给付赡养费,同意老人继续在我处生活。 被告李艳苹辩称,同意每年给付1000元赡养费,因为我家里也赡养一位老人,没有经济能力。 被告李艳春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具体数额以判决为准。 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玉江生于××××年××月××日,与妻子共生有五名子女,其中三儿子已于2013年因病去世,原告的妻子于2018年去世,现有四名子女即本案的四被告。原告经济收入来源为村集体分得的7亩地及每月100余元社会保险,原告与二儿子李铁安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给付赡养费每人每年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李玉江已无法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明显缺乏劳动能力,故原告要求四位子女给付赡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应参照人均消费水平,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所称的少支付或不支付的问题。其中被告李铁辉身体患有疾病,劳动能力受限,本院酌情适当予以减少。其中被告李艳苹所称经济能力有限仍需赡养丈夫父亲的意见,因子女对父母承担同等的赡养义务,被告李艳苹所称事由不能构成减免赡养理由,于法无据。且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已低于地区标准,为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除身体确有疾病、欠缺劳动能力的子女外,应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铁安、李艳苹、李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玉江2021年度赡养费每人2000元,被告李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玉江2021年度赡养费1500元,并按照该数额标准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支付当年的赡养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佳 书 记 员 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