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廷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应强,系原告覃廷顺内弟。
原告:聂应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覃廷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东,贵州子尹(务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寒,贵州子尹(务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覃廷顺、聂应桃与被告覃廷军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覃廷顺、聂应桃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廷顺、聂应桃以“本案所主张的法律错误,需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廷顺、聂应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覃廷顺、聂应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