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泽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桃源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采菱综合大市场2栋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飞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泽斌与被执行人桃源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桃源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飞龙的车辆、保险、证券、存款、不动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桃源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飞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戴泽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