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村民,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程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兴与被告程国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晓兴撤回对被告程国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晓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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