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梅笙,男,1974年6月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钢,甘肃二建第十工程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豆晓光,甘肃二建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梅笙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许梅笙剩余本金XX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XX元(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至XX年XX月XX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共计XX元,以上共计XX元。近期支付许梅笙XX元,支付到账后取消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XX年XX月XX日前支付许梅笙XX元;剩余本金XX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XX元,合计XX元,于XX年XX月XX日前付清;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共计XX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共计XX元,以上共计XX元,均于XX年XX月XX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1925
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